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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一張被告是誰我都不知道的傳票,特地請了半天假出庭作證。

上奇摩知識+查過,如果真的不認識被告,那很有可能就是人頭被盜用。

看來..我還是得自己跑一趟,就算是被盜用也要親自去舉發吧。


比起之前到基隆地方法院作證,這士林地方法院明顯高階一點。

我可是第一次來到正式法庭,以往都是電視劇裡才看得到的。

正對面最高的一排位子上,正中間坐了一位審判長,兩側坐了兩位法官。

正對面較低的一排位子上,坐了一位書記官跟一位通譯官。

我的左手邊坐了三位被告,以及其中一名被告請的大律師。

我的右手邊坐了一位檢察官。

與我同排的還有另外三位證人,結果大家互不認識,年齡更是懸殊之大。

還有30幾年次的阿伯....

最好玩的是證人要輪流坐在中間有個專屬位子,還附有一個螢幕可看書記官打的任何對話紀錄。

本來不緊張的,坐在那都突然緊張了。


搞半天,有好幾件事一起開庭,而在場的三位被告跟我傳票上的被告也不同人。

實在真的不知道為什麼XD


輪到我時,檢察官問我是不是在97年間在北極星擔任櫃檯,
我這才知道原來是97年曾經做過筆錄的那件事。

哈哈,原本一直以為是被詐騙集團盜用身分,這下終於真相大白啦!!

說真的,問的案件是97年度的事,我記性再好,
三年前的事我還真是沒啥印象了。

一大堆問題我都回得模擬兩可,審判長還嚴肅的跟我說,
請不要用通案回答,要針對事件肯定的回答。

如果不記得就不要勉強,直接說不記得就可以。

後來,我就一些問題都用沒印象帶過。

下午兩點報到,約兩點半開庭,我是第三位證人,離開時已經是四點了。

到一樓的出納處領取費用,602元。

要是真的請事假,還真是划不來。

結果,傍晚就在士林夜市吃吃喝喝,六百元一下就花光光了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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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羊愛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